全国广电系统后勤协作会章程
作者: 来源:广电后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1日 点击数:
(2008年10月11日第一届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广电系统后勤协作会,是中国广播影视系统后勤专业研究机构。全称为“全国广电系统后勤协作会”。本会遵守国家及广电系统法律、法规,努力研究广电后勤产业,为改革发展广播影视后勤事业服务。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广播影视后勤产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理论、后勤管理、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业务研究,研讨广播影视后勤发展的新思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广播影视产业化管理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广电后勤为广播影视中心工作服务、为广播影视管理机关服务、为广播影视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后勤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广播影视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并向有关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提供有关发展广播电视后勤事业、产业的建议。
2、组织广播影视后勤事业、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活动。举办广电系统后勤事业、产业发展方面的学习班和研讨班,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广播影视后勤产业研究、产业发展、产业规划方面的学术论文评奖活动和交流活动,编印学术资料,推荐、出版有关研究专著。
4、研究国外广播影视后勤产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经验,以资借鉴。
5、接受单位或部门的委托,为广播影视后勤事业、产业发展和规划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广播影视后勤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广电系统后勤单位,从事广电后勤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者,可申请个人会员,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广电后勤事业、产业发展有影响的专业工作者。
2、长期从事广播影视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的管理工作者。
3、与广电后勤事业、产业发展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
本人申请后,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3、获取与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或学术资料。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本会活动者或者拒不交纳会费者,视其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2、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本会工作;
3、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需经本单位推荐和民主协商,由对广播影视后勤管理理论和实践具有研究探索精神和组织能力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4、聘请特邀理事;
5、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6、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常务理事会的成员原则上是本学科有影响的组织领导者,或是具有一定学术修养的学科带头人,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产生。
特邀理事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资助;社会各界提供的赞助;单位会员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通过决议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报告。
第六章
第十八章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如需终止活动,由单位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做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编辑/ 李春秋、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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