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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办公室:
1、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送礼和宴请;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用车和机关装修办公用房等方面管理规定。对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2、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学风和文风。
3、进一步加强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和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党委办公室:
1、组织党员干部认真研读十七大报告和新党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上来。
2、认真贯彻总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3、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
4、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教育。
5、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6、办好有关刊物、网站的反腐倡廉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人事处: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纠正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兼职取薪等规定,落实总局关于“不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广播影视系统内部讲话、做报告收取报酬;不准在工作正式调动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2、继续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控。
3、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规范干部提名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回避制度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继续坚持拟提拔干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4、要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制度。
5、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协助开展巡视工作,重视审计、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
财务处:
1、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规定。
2、开展“小金库”专项清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
3、继续深入推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控。
4、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推进综合预算。尽快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重点清理规范各类培训中心,切断收费和本单位收入挂钩的利益机制。
纪检监察审计室:
1、开展一次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检查。
2、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继续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4、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访监督,对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一般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要通过函询、谈话了解等方式加强教育和监督。对经调查反映失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澄清。
5、继续开展新任职干部廉政谈话,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形式,主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6、开展对党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制度。
7、完善巡视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巡视工作,重视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
8、深入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9、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和全程监督。
离退休管理办公室:
落实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
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1、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坚决处理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房屋的问题。
2、加强房地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在调整住房、分售住房中的不正之风。
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技术保障部:
1、治理和监督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2、严格基建工程预算审核制度,防止漏审、误审、错审现象发生,避免给国家投资造成浪费和损失。
3、加强政府采购设备、设施管理,杜绝基建设备设施采购随意性。
4、严格基建工程洽商变更审核程序,确保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杜绝接受施工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得对施工单位关、卡、压,从中谋取私利。
企业管理部、物业管理部:
1、中心所属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工作机制。
2、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重申并提出的七方面廉洁自律要求:(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4)不得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薪、滥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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