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一、 什么是职工住房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住房补贴是国家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之一。
二、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哪些?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以及《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中,在职、在编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 无房职工按月定额补贴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四、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的规定,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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